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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纪】收受商铺并约定返租给行贿人怎样确定受贿数额

发布日期:2020-12-09 浏览次数:14426 发布人:集团纪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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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典型案例】

张某,,,,,, , ,中共党员,,,,,, , ,A市B区管委会主任。。 。。。。潘某,,,,,, , ,A市房地产商。。 。。。。2010年,,,,,, , ,潘某在B区开发了一个房地产项目,,,,,, , ,为了在项目上能够得到张某关照,,,,,, , ,潘某让张某到其开发的楼盘挑选一套商铺,,,,,, , ,张某选中一套商铺后,,,,,, , ,潘某替张某支付了商铺的房款50万元,,,,,, , ,并且将产权登记在张某的表妹刘某名下。。 。。。。事后,,,,,, , ,潘某告诉张某,,,,,, , ,其公司会返租张某的商铺,,,,,, , ,每年租金5万元(明显高于市场价),,,,,, , ,以10年不向张某支付租金的方式抵扣张某的购房款50万元,,,,,, , ,张某答应。。 。。。。现商铺市值130万元。。 。。。。张某因其他犯罪事实被留置后,,,,,, , ,主动向监察机关供述了以上事实。。 。。。。

【分歧意见】

本案对张某是否犯受贿罪以及受贿数额产生了分歧。。 。。。。

第一种观点: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,,,,,, , ,其收受房屋后又将房屋返租给潘某,,,,,, , ,租金抵扣了房款,,,,,, , ,没有违法所得。。 。。。。

第二种观点: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,,,,, , ,2010年,,,,,, , ,房屋的产权转移到张某表妹名下时,,,,,, , ,受贿犯罪已经既遂。。 。。。。张某受贿的数额为50万元。。 。。。。

第三种观点: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,,,,, , ,受贿数额为目前的商铺市场价格130万元。。 。。。。

第四种观点: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,,,,, , ,受贿数额为潘某代为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以及约定的10年租金50万元,,,,,, , ,共计100万元。。 。。。。

【评析意见】

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,,,,,, , ,理由如下。。 。。。。

一、商铺返租不能改变受贿犯罪的事实

本案属于比较典型的房屋交易型受贿案件。。 。。。。有所不同的是,,,,,, , ,行受贿双方提出了“返租”这一因素,,,,,, , ,妄图抗辩其行为不构成行受贿犯罪。。 。。。。但据调查,,,,,, , ,本案中潘某与张某所谓的“返租”只是口头约定,,,,,, , ,双方并未签订任何租赁合同,,,,,, , ,2010年至2020年间,,,,,, , ,潘某公司也并未实际租赁张某的商铺,,,,,, , ,而且从双方约定的租金来看,,,,,, , ,也远高于市场租金。。 。。。。

即使本案中潘某公司真正租赁了张某的商铺,,,,,, , ,能否以租金来抵扣购房款呢??? ??? ?笔者认为,,,,,, , ,2010年,,,,,, , ,张某收受潘某的商铺,,,,,, , ,并登记到其亲属名下,,,,,, , ,房产就已经转移到了张某的控制之下。。 。。。。张某收受商铺后再返租给行贿人潘某不能改变受贿犯罪的事实。。 。。。。如果本案中张某将商铺出租给潘某之后产生租金收益,,,,,, , ,也不能冲抵受贿数额。。 。。。。从整个案件本质来看,,,,,, , ,张某在没有支付任何购房款的情况下,,,,,, , ,收受了潘某一套商铺,,,,,, , ,并且登记在其亲属名下,,,,,, , ,其行为已经涉嫌受贿罪。。 。。。。

二、受贿犯罪既遂的标准应当采取“控制说”

如何认定本案受贿犯罪既遂的时间呢??? ??? ?笔者认为,,,,,, , ,应当以张某实际控制该商铺为受贿罪既遂的时间。。 。。。。2010年,,,,,, , ,潘某送给张某商铺,,,,,, , ,并代为支付购房款,,,,,, , ,将产权转移到张某亲属名下,,,,,, , ,张某已经取得了商铺的实际控制权,,,,,, , ,有权对商铺进行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置。。 。。。。2010年后的10年间,,,,,, , ,尽管潘某与张某之间虚构了一个租赁合同,,,,,, , ,但商铺实际控制权并未发生转移,,,,,, , ,仍然在张某控制之中,,,,,, , ,即使商铺真正被潘某的公司返租,,,,,, , ,也不会影响张某对商铺的实际控制权。。 。。。。因此,,,,,, , ,张某实际控制商铺的时间是2010年,,,,,, , ,受贿犯罪既遂的时间也应当认定为2010年。。 。。。。

三、受贿数额应当以商铺交易时的价格来认定

关于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,,,,,, , ,从受贿犯罪既遂的标准来看,,,,,, , ,受贿数额应当为2010年潘某代为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,,,,,, , ,之后所谓的租金只是双方妄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,,,,,, , ,且张某并未实际获取商铺租金收益50万元。。 。。。。受贿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收受他人所送财物的数额,,,,,, , ,而不是可期待数额。。 。。。。因此,,,,,, , ,2010年至2020年之间的租金收益50万元只是口头约定,,,,,, , ,并没有实际产生,,,,,, , ,不予认定为受贿数额。。 。。。。但潘某如将商铺出租或出售给张某以外的其他人,,,,,, , ,所产生的租金或溢价款,,,,,, , ,则应当作为受贿孳息予以认定。。 。。。。

持第三种观点的同志认为,,,,,, , ,商铺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受贿数额,,,,,, , ,受贿数额为目前商铺的市场价值130万元。。 。。。。笔者认为,,,,,, , ,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,,,,,, , ,张某收受商铺的时间为2010年,,,,,, , ,其主观认识的受贿数额应当以当时商铺的市场价值50万元来认定,,,,,, , ,而不能以案件查处时的商铺市场价值来认定。。 。。。。因此,,,,,, , ,房屋的增值部分80万元不属于受贿数额,,,,,, , ,属于受贿所得产生的孳息,,,,,, , ,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。。 。。。。

(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)

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195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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