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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纪】如何区分亲属间正常馈赠与贿赂

发布日期:2020-01-03 浏览次数:18107 发布人:集团纪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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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典型案例】

刘某,, ,,,中共党员,, ,,,A市原住建局党组书记、局长,, ,,,曾任A市B县城建局局长,, ,,,县委常委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等职。。。。。。。。2008年至2015年间,, ,,,刘某先后利用担任B县城建局局长,, ,,,县委常委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、A市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,, ,,,多次为其弟弟刘甲挂靠资质承揽工程项目、违规办理企业资质等事项提供帮助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其间,, ,,,借刘某家庭购房、购车、孩子出国留学之机,, ,,,刘甲先后以兄弟互相帮衬为由送给刘某人民币共计120万元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另查明,, ,,,刘某还收受其他人所送房产、现金等财物折合人民币800余万元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【分歧意见】

本案中,, ,,,对于刘某收受其弟弟刘甲所送钱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,, ,,,存在两种不同意见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第一种意见认为:刘甲是刘某的亲弟弟,, ,,,双方关系特殊,, ,,,近亲属之间的财物馈赠不宜认定为收受礼品礼金,, ,,,更不宜认定为受贿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刘某利用职权帮助弟弟承揽工程、办理资质的行为可视情况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或违反工作纪律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第二种意见认为:刘某利用职务便利,, ,,,为其弟弟谋取不正当利益,, ,,,收受其弟弟所送120万元,, ,,,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,, ,,,应当认定为受贿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【评析意见】

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一、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是馈赠与贿赂的本质区别

正常的馈赠行为是亲友之间以感情交流为基础的财物赠予,, ,,,与接受财物方的职务身份无关,, ,,,也不存在“收买”的动机; ;;;;;以馈赠为名给予对方财物,, ,,,请托对方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,, ,,,意图以财物换取对方的职务行为,, ,,,则是“包装”后的贿赂行为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因此,, ,,,是否具有权钱交易性质是馈赠与贿赂的本质区别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根据“两高”《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, ,,,区分贿赂与馈赠,, ,,,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、综合判断:(1)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,, ,,,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; ;;;;;(2)往来财物的价值; ;;;;;(3)财物往来的缘由、时机和方式,, ,,,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; ;;;;;(4)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本案中,, ,,,刘某与刘甲虽然存在亲属关系,, ,,,但其收受刘甲所送钱款的行为已超出亲属间正常馈赠的界限,, ,,,具有权钱交易性质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二、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

首先,, ,,,从财物往来的背景及财物价值看,, ,,,作为亲属间的馈赠或人情往来,, ,,,往往发生在逢年过节、婚丧嫁娶等时间节点,, ,,,财物价值往往不超过正常合理的范围。。。。。。。。本案中,, ,,,双方家庭年节期间互有往来,, ,,,相互馈赠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的年节礼品。。。。。。。。但上述大额钱款的收送背景与时间均与年节、婚丧嫁娶等无关,, ,,,且各笔均在20万元以上,, ,,,尽管双方系亲兄弟关系,, ,,,但收送财物的情形及数额明显超出了正常人情往来的范围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其次,, ,,,从财物往来的缘由和时机看,, ,,,刘甲送给哥哥刘某钱款的行为均发生在刘某为其承揽工程、办理企业资质前后,, ,,,所谓帮衬哥哥购房、购车等只是送钱的借口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在案证据也排除了基于亲情关系的接济、救助等情形,, ,,,如刘某当时的家庭财产足以支付购房、购车款; ;;;;;刘某、刘甲兄妹共5人,, ,,,其他兄妹家庭经济条件均逊于刘某、刘甲,, ,,,但刘甲从未拿出大额资金接济其他兄妹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再次,, ,,,从双方的主观认知看,, ,,,均指向权钱交易的心理默契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刘甲称其承揽相关工程、企业发展均离不开哥哥刘某的提携帮助,, ,,,给予刘某钱财的目的是感谢哥哥利用职权为其谋取了大量利益,, ,,,嫂子(刘某妻子)还曾多次提醒他不要“忘恩负义”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刘某对此亦予认可。。。。。。。。?? ??? ?杉蕉允帐懿莆锏娜ㄇ灰仔灾视凶徘逦恢碌娜鲜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综上,, ,,,通过综合分析刘某收受刘甲所送财物的背景、时机、金额以及刘某利用职权为刘甲谋取到大量不正当利益等因素,, ,,,足以认定刘某收受上述120万元构成受贿罪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三、亲属间行受贿行为调查取证中应注意的问题

对于受贿犯罪,, ,,,刑法只对收受财物方的身份作出了规定,, ,,,即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,, ,,,但没有对行贿方的身份作出规定,, ,,,因此理论上不论行贿人是何身份,, ,,,只要符合该罪构成要件,, ,,,便足以成立犯罪。。。。。。。。但实践中,, ,,,由于亲属之间存在不同于一般行受贿双方的特殊关系,, ,,,因此认定亲属间行受贿犯罪比其他人员的行受贿犯罪更为复杂,, ,,,难度也更大,, ,,,除了通常行受贿犯罪需要搜集的证据以外,, ,,,还应当注意搜集以下证据:

一是足以否定人情往来、亲情馈赠因素的排除性证据,, ,,,包括:(1)接受财物一方是否存在经济困难,, ,,,确实需要亲属接济、救助的情形; ;;;;;(2)是否存在正常借款的情形; ;;;;;(3)是否存在其他共同财产关系,, ,,,如共同继承、共同承担家庭债务等; ;;;;;(4)给予财物的时机、财物的价值大小,, ,,,是否存在年节、婚丧嫁娶等收送背景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二是足以认定给予财物与谋取利益具有显著“对价”关系的证据,, ,,,如:(1)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,, ,,,即双方对权钱交易的主观认知; ;;;;;(2)所谋取利益的性质,, ,,,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,, ,,,财产性利益(如招投标、承揽工程等经济活动)还是非财产性利益(如上学、就业),, ,,,实际谋取的利益大小,, ,,,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性程度等; ;;;;;(3)给予财物的方式,, ,,,是否采取较为隐蔽、刻意掩盖财物来源的手段、方式,, ,,,如使用他人银行卡,, ,,,实际占有房产、车辆却不过户等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(来源:安徽纪检监察网)

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195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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