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以案释纪】党政领导干部指使下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用公款怎样认定
发布日期:2019-10-23 浏览次数:15479 发布人:集团纪委
【典型案例】
火某,,,,,中共党员,,,,,A市市委书记。。。。。。。。赵某,,,,,私营企业主,,,,,与火某存在长期利益输送关系。。。。。。。。2016年初,,,,,赵某以资金紧张为由,,,,,请求火某帮忙借款。。。。。。。。;;;;鹉车弥狝市交通局下属的交通投资公司(简称“交投公司”)有闲置资金,,,,,遂指使A市交通局长兼交投公司董事长方某尽快出借资金给赵某使用。。。。。。。。此后,,,,,三人多次就借款数额、方式及进展情况等进行商议。。。。。。。。为掩盖事实真相,,,,,方某与下属的某县交通局长杜某、某县工业集聚区管委会主任李某等人商定,,,,,通过多家单位之间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,,,,,将公款5000万元由交投公司出借给赵某实际控制的公司。。。。。。。。随后,,,,,交投公司与县交通局签订《资金使用协议》。。。。。。。。2016年10月31日,,,,,交投公司向县交通局转款5000万元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同日,,,,,县交通局与县工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《借款协议》,,,,,将该5000万元转给县工业集聚区管委会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同日,,,,,县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又与赵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签订《借款协议》,,,,,并于11月1日将5000万元转给赵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用于企业经营。。。。。。。。2017年8月,,,,,“借款”到期后,,,,,赵某及其公司除归还县工业集聚区管委会100万元外,,,,,其余本息至案发仍未归还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【分歧意见】
对火某未利用自身职务便利,,,,,而是通过其他具有职务便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,,,,,以单位名义借给私营企业主的行为如何定性,,,,,主要有两种意见:
第一种意见认为:火某作为市委书记,,,,,不具备直接管理、经手、支配交投公司公款的职权,,,,,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。。。。。。。。由于火某超越职权,,,,,指使市交通局长方某违规行使职权,,,,,导致出借的公款无法收回,,,,,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,,,,,应认定为滥用职权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:火某因与赵某存在长期利益输送关系,,,,,在赵某提出“借款”要求后随即应允,,,,,并向方某表明挪用公款的犯意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后经三人合谋,,,,,由方某具体实施,,,,,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赵某公司用于经营,,,,,火某从中谋取个人利益,,,,,三人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【评析意见】
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,,,,,火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,,,,,理由如下:
一、从主观犯意分析,,,,,认定火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更为准确
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,,,,滥用职权,,,,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,,,,,属于结果犯。。。。。。。。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,,,,出于一定目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,,,,属于行为犯。。。。。。。。二者均属于职务犯罪,,,,,而且在实践中,,,,,挪用公款行为往往与滥用职权行为相伴随,,,,,挪用公款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滥用职权行为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,,,,,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,,,,,其犯意是基于法定程序中职务行为行使的违规违法性附随产生的,,,,,还是基于其他特殊、具体的动机直接产生的;;;;;刑法处罚的对象是犯意支配下造成的结果,,,,,还是犯意引发的行为本身。。。。。。。。滥用职权罪的犯意往往是复杂的、多方面的,,,,,导致的后果通常带有偶然性,,,,,行为人往往只是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,,,,,但并不是积极追求结果发生。。。。。。。。而挪用公款罪的犯意指向性较为特定,,,,,目的是直接的、具体的,,,,,行为人对挪用公款这一犯罪结果也是积极追求的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本案中,,,,,火某的犯意内容是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或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关键点。。。。。。。。;;;;鹉秤胝阅吵て诖嬖诶媸渌凸叵担,二人合谋后,,,,,决定由火某出面通过相关部门或单位“拿钱”,,,,,解决赵某资金短缺的问题。。。。。。。。为此,,,,,火某多方寻找筹款渠道,,,,,最终将方某管理的交投公司作为筹款的源头,,,,,所以火某的犯意是直接的、明确的、具体的,,,,,其在主观上突显出明确的导向性,,,,,直奔挪用公款的主题而去,,,,,而不是在履职过程中超越其市委书记的职权,,,,,或不正确履行职权的问题。。。。。。。。所以认定火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更符合其主观犯意的本质特征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二、从共犯角度分析,,,,,认定火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更为准确
1.火某、方某、赵某三人具备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。。。。。。。。挪用公款共同犯罪案件中,,,,,必须把握三个要件:第一,,,,,主体方面必须具有两个以上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,,,,,且至少有一方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;;;;;第二,,,,,主观方面各行为主体具有挪用公款的共同故意;;;;;第三,,,,,客观方面各行为主体实施了利用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,,,,,挪用公款的行为。。。。。。。。本案中,,,,,火某、方某、赵某均知道自己是在实施挪用公款的行为,,,,,且相互之间知道是在利用方某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挪用行为,,,,,而且三人对侵犯公款占有权、使用权、收益权的后果都持积极追求的心态,,,,,符合共犯构成主观要件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2.火某、方某、赵某三人共同出谋策划,,,,,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。。。。。。。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简称《解释》)第八条规定:“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,,,,,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,,,,,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,,,,,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。。。。。。。。”该解释规定了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犯的情况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实际上,,,,,不仅仅是使用人,,,,,其他人与挪用人共同谋划和实施挪用行为的,,,,,也可以成立共犯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本案中,,,,,火某是挪用公款罪的犯意发起者、积极推动者、决策授意者,,,,,方某是挪用公款的具体实施者,,,,,赵某是挪用公款的具体参与者。。。。。。。。三人事前多次充分通谋,,,,,事中想方设法寻找公款来源予以挪用且彼此合意,,,,,事后主动追求挪用结果的发生,,,,,并实际达成目的,,,,,属于典型的挪用公款共犯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综上,,,,,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,,,,在挪用公款过程中必然伴有滥用职权的行为,,,,,将其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还是滥用职权罪,,,,,需要透过“超越职权、不正确履行职权”的行为表象,,,,,看到其所侵害法益及主观犯意的本质。。。。。。。。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、公正,,,,,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。。。。。。。。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法益则是公款的占有权、使用权、收益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。。。。。。。。;;;;鹉撑灿霉畹闹鞴酃室夥浅C飨裕,其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是造成公共财产被非法使用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另外,,,,,从共同犯罪理论来看,,,,,火某作为市委书记指使市交通局长方某,,,,,擅自将单位公款挪给赵某用于企业经营,,,,,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。。。。。。。。同时,,,,,火某因收受赵某贿赂而指使方某将公款挪归赵某企业使用,,,,,根据《解释》第七条“因挪用公款索取、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,,,,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”,,,,,还构成受贿罪,,,,,应当按照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(来源:安徽纪检监察网)




